各乡镇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驻灌部省市属单位:
《灌南县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实施细则》已经县政府第1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希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特此通知。
灌南县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强化财政支出预算管理,规范财政投资评审行为,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灌南县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章 评审程序
第二条 投资评审程序:
(一)项目建设单位向财政部门提出评审申请并提供评审所需材料,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向评审中心下达委托评审文件;
(二)评审中心根据项目具体情况,安排自审或委托中介机构评审,对自审项目,明确主审人员及复审人员;对委托中介机构评审的项目,签订委托评审协议,受托的中介机构需通过政府采购确立;
(三)项目评审人员对建设单位提供的资料进行初审,资料不完整的,及时通知项目建设单位限期补报;不能提供完整资料达不到评审条件的,则不予评审;
(四)评审人员进入项目建设现场勘查,调查、核实项目的基本情况。对项目建设内容按有关标准、定额、规定逐项进行评审,形成初步评审结论,并征求项目建设单位意见;
(五)项目建设单位对评审中心出具的初步评审结论,自收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签署意见,由单位负责人签字、加盖公章。逾期不签署意见的,视为同意评审结论;
(六)对评审中发现的重大问题,评审中心要及时向财政部门报告,由财政部门作出相关调整或处理意见;
(七)评审中心根据初步评审结论及项目建设单位反馈意见,在规定时间内按规定程序向财政部门出具书面评审报告。如不能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委托评审任务,应及时向财政部门说明原因。
第三章 概算评审
第三条 建设单位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通过审批并立项后,应根据初步设计文件编制项目概算,并报送财政部门申请评审,依据概算评审结论向发改部门申请概算审批。
第四条 概算评审的内容包括:
(一)概算是否控制在立项批准的投资估算允许范围内,项目初步设计所涉及的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建设内容是否在立项批准的范围内,项目前期费用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二)初步设计是否进行了方案比较和优化设计;
(三)工程量的计算、定额的套用和换算以及税(费)的取定是否准确合理,材料价格是否真实合理;
(四)其他需要评审的内容。
第五条 概算评审需建设单位提供如下资料:
(一)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立项批文;
(二)初步设计文件(包括设计说明书、特征图、工程地质报告、环境评价报告、有关项目主管部门的批复等)及项目概算;
(三)评审人员认为需要的其他资料。
第六条 建设项目的概算评审结论,作为工程投资的最高限额,未经批准不得随意突破。
第四章 预算及控制价评审
第七条 建设项目经批准实施后,建设单位应根据施工图等设计文件编制项目预算,并及时报送财政部门进行评审。评审结论是确定项目投资额,调整项目投资计划,确定招标控制价,签订合同,办理项目拨款,编制竣工决(结)算,实施项目资金管理和监督的依据。
第八条 预算评审的内容包括:
(一)工程施工图预算是否控制在批准的初步设计概算范围内,是否存在增加建设内容及超规模、超标准问题;
(二)施工图预算工程量的计算、定额的套用和换算以及税(费)的取定是否准确合理,材料价格是否真实合理;
(三)设备、工器具购置种类、规格、数量是否和设计要求一致,拟招标采购的价格是否合理;
(四)超出初步设计范围的设计变更、工程内容增减、概算总投资内的单项工程间的投资调整,是否经发改、住建、财政等有关部门批准;
(五)其他需要评审的内容。
第九条 预算评审需提供如下资料:
(一)有关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立项批文、初步设计概算审查批复;
(二)工程施工图、图纸交底会审纪要、工程地质报告;
(三)工程预算书及编制说明、工程量计算书、工料分析表;
(四)评审人员认为需要的其他资料。
第十条 对预算超过概算的项目,建设单位应根据财政部门的评审结果,报原工程概算批准部门调整概算。
第十一条 对拟公开招标、政府采购的建设项目,应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设立最高控制价,控制价以项目预算评审结论为基础,可以适当下浮,但不得上浮。对未经财政部门评审的项目不得进入招标或政府采购程序。
第五章 工程变更评审
第十二条 工程变更评审是指对工程施工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引起的设计变更、工程量变化及原招标工程量清单以外新增(减)工程等内容的审核。工程变更主要包括:
(一)工程设计变更;
(二)涉及工程费用增减的施工组织设计变更;
(三)材料与设备的换用、无指导价材料价格及暂定价的签证;
(四)工程量和费用的增减、工程质量标准的改变;
(五)隐蔽工程在具体施工过程中出现特殊情况(地下有墓穴、防空洞、深井等);
(六)自然灾害对项目工程的损害变更(洪水、风暴等);
(七)其他实质性变更。
第十三条 工程变更评审的内容:
(一)审核工程变更、隐蔽工程确认的合理性;
(二)审核确认变更工程价款的合理性;
(三)其他需要评审的内容。
第十四条 工程变更评审需提供以下资料:
(一)工程变更设计文件;
(二)工程变更预算书及编制说明、工程量计算书、工料分析表;
(三)评审人员认为需要的其他资料。
第十五条 对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的工程变更、隐蔽工程确认,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及监理单位要做好现场签证工作。对单项估算价在5万元以上的工程变更,要及时通知评审中心进行审核或现场确认。对隐蔽工程要及时通知评审中心进行现场勘查,取得影音资料或现场勘测数据后方可继续进行施工。
第六章 竣工结算、决算评审
第十六条 工程竣工结算评审是指在工程竣工后,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竣工图纸、结算资料、工程变更及有关合同资料等,对竣工结算书等有关资料进行审核。
第十七条 竣工结算评审的内容包括:
(一)审核工程变更、隐蔽工程确认和现场签证的合理性;
(二)审核确认合同工程价款及变更工程价款;
(三)审核结算手续的完备性;
(四)其他需评审的内容。
第十八条 竣工结算评审时,需提供下列资料:
(一)项目基本情况表、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有关文件、初步设计图纸、概算书及有关计算依据;
(二)施工设计图纸及交底资料、施工图预算书及有关计价依据;
(三)招标文件(含补充资料、地质资料及交底、招标答疑纪要)、中标通知书、评标记录、投标文件(含预算书、报价函、报价清单);
(四)工程承包合同、协议、补充协议、施工组织方案、工程进度计划;
(五)工程变更及补充通知书(文字及图纸)、工程签证资料、隐蔽工程有效结算书、变更工程结算书、材料报批单等;
(六)竣工图(应由监理、设计单位签章确认)、竣工验收证书、工程结算书及计算依据、建设单位工程初审意见表;
(七)项目送审承诺书及评审人员认为需要的其他资料。
第十九条 竣工决算评审是指对项目从筹建开始到竣工验收发生的所有费用的审核,决算评审时需建设单位提供第十八条所列内容外,还需提供征地拆迁费、设计费、监理费、管理费等费用明细,项目财务决算报表及编制说明等资料。
第二十条 工程竣工结算的评审结论,作为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办理工程款结算的依据,凡工程竣工结算未经财政投资评审的,有关单位不得与施工单位办理工程款清算。竣工决算的评审结论是建设单位办理固定资产移交和账务处理的依据。
第七章 评审报告
第二十一条 评审中心在实施规定的评审程序后,出具评审报告,并对评审结论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评审报告由下列内容组成:
(一)项目概况。对项目批复情况,建设规模和建设内容,项目实施情况,投资总额及来源,设计、施工及监理等情况作详细说明;
(二)评审依据。列明所适用的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所采用的标准、定额和工程技术经济规范,有关市场价格信息,以及项目设计、招投标、施工合同及施工管理等文件;
(三)评审内容、范围及程序。对项目评审的具体内容、范围和程序作说明;
(四)评审结论。对项目评审结果与报审情况进行比较,分析说明审减(增)原因;
(五)重要事项说明。对项目评审中发现或有异议的重要事项,应作重点说明;
(六)问题及建议。对项目评审中发现的主要问题作客观说明,并提出具体改进建议。
第二十二条 评审中心在以下时限内出具评审报告,起始时间从建设单位完整、齐全送达评审资料之日算起:
(一)单项工程概(预)算(包括工程变更预算)、工程招标控制价评审:
送审金额1000万元以内的,15个工作日;
送审金额1000—10000万元的,30个工作日;
送审金额10000万元以上的,40个工作日。
(二)单项工程决(结)算评审:
送审金额1000万元以内的,20个工作日;
送审金额1000—10000万元的,40个工作日;
送审金额10000万元以上的,50个工作日。
(三)特大型项目或情况特殊项目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延长或缩短评审时间。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自2012年7月1日起实施。《灌南县财政投资评审实施细则》(灌政办发〔2008〕63号)同时废止。